
很多人拿了美国绿卡之后,默认自己"已经是美国人了,和中国的税没关系"。这个默认在两个层面上都可能错:一,你在中国可能仍然是税务居民;二,即便不是,中国来源的收入在中国仍然有纳税义务。
先讲清楚中国怎么判定税务居民。
中国的两条线:住所,或 183 天
2019 年起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,把"居民个人"定义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人:
第一条:在中国境内有住所。 这里的"住所"不是指有没有房子,而是税法定义的概念:"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"。也就是说,户籍还在中国、配偶子女在中国、主要的生意和资产在中国,都可能构成"有住所",即便你人常年在美国。
第二条: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83 天。 这条是按天数算的,比较客观。天数按 24 小时计:当天在中国境内停留满 24 小时的才算一天,不满 24 小时的不算,所以入境、离境当天都不计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4 号第二条)。
满足任一条,就是中国税务居民,原则上要就全球收入在中国纳税。
"住所"这条线的实际含义
第一条线是华人家庭最容易忽略的。一位拿了绿卡、在美国工作生活的人,如果:
- 户籍没有注销
- 配偶和孩子仍在中国生活
- 主要资产(房产、公司股权)在中国
- 每年回国时间不短
税务机关有相当的空间认定他"因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习惯性居住"。执行上,2025 年 3 月上海、浙江的税务局都公开通报过境内居民取得境外所得未申报、被督促补税的案例(浙江那一例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合计 ¥12.72 万);针对绿卡持有人美国工资的公开案例,目前还没有看到。
2026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(离岸信托)第十一条把这层意思写成了明文:"取得外国国籍、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,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,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。"有三处要看清:它覆盖拿了绿卡的人,也覆盖已经入籍的人;看的是"主要经济利益"在哪,"主要"没有量化;用的是"可判定",不是一律判定。这一条写在离岸信托的公告里,在信托以外怎么执行,要看以后的口径。
反过来,户籍已注销、家庭主体在美国、经济利益主要在美国的人,即便偶尔回国,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有住所。
六年规则:给无住所者的过渡
对无住所但在中国居住满 183 天的人,有一条缓冲:此前连续六年每年都住满 183 天、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 30 天的,第七年起才对境内、境外所得全部征税。在这之前,免税的只是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所得,而且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;境外来源但由境内支付的,照样要交。只要有一年不满 183 天,或有一次离境超过 30 天,六年重新计算。
"此前六年"从 2019 年起算,2019 年以前的年份不算(34 号公告第一条)。所以最早满六年的是 2019–2024 年,2025 年是最早可能对境外所得全面征税的年份。
这条主要针对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人士。已经在美国定居的华人,问题多半出在第一条线;但已经入籍、户口也注销了、又回国长住的人(比如回去照顾父母),在中国没有住所,就要按天数和这条六年规则来看。
双重居民:用协定的加比规则
如果按各自的国内法,你同时是中国税务居民(有住所)和美国税务居民(绿卡),就构成双重居民。这时候看中美税收协定第四条:第四条第二款正文只写了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解决,议定书第 5 段要求协商时参照联合国范本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则,也就是通常说的"加比规则"(tie-breaker),按顺序判定你在协定意义上归属哪一方:
- 永久性住所在哪一方;两边都有的话,看下一条
- 重要利益中心在哪一方(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那一方)
- 习惯性居处在哪一方
- 国籍:绿卡持有人没入籍,国籍仍是中国,这一步指向中国
- 以上都判不出,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协商
判定为一方的居民后,另一方只能就来源于其境内的收入征税(美国公民除外:议定书的保留条款让美国仍可按公民身份征税)。
几件该做的事
户籍问题要想清楚。 户籍是"住所"判定里最容易被核实的一项(法条把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并列,没有排先后)。注销与否牵涉的不只是税,还有国内的社保、房产、继承等事项;因移居境外注销户籍的,注销前要先办理税款清算(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、第十三条)。至少要知道它在税务上的含义。
收入来源要分清。 无论居民身份怎么判,中国来源的收入(国内房租、国内公司分红、国内劳务报酬)在中国有纳税义务。美国这边全部要申报,交过的中国税用抵免。
协定待遇要主动申请。 加比规则不是自动适用的。要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,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,必要时由两国主管当局协商(协定第四条第二款)。反过来,在美国这边主张协定意义上的非美国居民,要报 1040-NR 并附 Form 8833,该披露没披露的每次罚 $1,000(IRC §6712),而且对绿卡持有人代价不小:
- 已经是长期居民的(15 个纳税年度里至少 8 年持有绿卡),这样主张在税法上视同放弃绿卡(§7701(b)(6)、§877A),可能触发离境税。Form 8833 页首就写着这条提示
- 移民上会被推定为已放弃永久居民身份,要自己拿证据推翻(8 CFR 316.5(c)(2))
- 加州不适用联邦税收协定,州税照样按加州居民算
- FBAR 仍按绿卡身份照报
常见问题
中国最近对境外信托征税的新规,和我有关吗? 2026 年 7 月 24 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2026 年第 21 号《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》,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居民个人把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要按它交税;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、非居民设立的信托向居民受益人分配(包括视同分配),公告也有规定。你是不是中国税务居民,决定了你落在哪一种情形里,所以这个问题又回到了上面的判定;第十一条还直接写到了拿外国身份的人。为国内父母设了境外信托、或者自己是信托受益人的家庭,需要先确认居民身份,再看信托的税务处理。具体规则以官方文件和专业意见为准。
在美国报了全球收入,中国还要报吗? 两国各自独立判定、独立征税,靠抵免消除重复。美国报了不等于中国免了。
只拿绿卡没入籍,和入籍了有区别吗? 在美国这边,绿卡和公民在税务上几乎一样(都是全球征税),区别在放弃身份时:长期绿卡持有人(15 个纳税年度里至少 8 年)放弃绿卡,适用和放弃国籍一样的离境税规则。在中国这边,入籍不能单独改变"住所"判定:21 号公告第十一条把"取得外国国籍"和"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"并列,看的都是主要经济利益在哪,户籍、家庭、经济利益这些因素仍然是主要依据。入籍后变的是加比规则里国籍那一步。
税务居民身份是两套法律各自判定的结果,和你觉得自己是哪国人无关。两边都判你是居民的时候,要主动去用协定,它不会自动适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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